日前,记者从江西省新余市获悉,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《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此《条例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,标志着该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、标准化、规范化的轨道。
《条例》规定,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“一户一宅”,申请人要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;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须办理转用审批手续。单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,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,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。符合村庄规划的,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可以拼建3层以上的多层住房。
《条例》引导村民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地、原有宅基地、空闲地建房,不得占用基本农田,不占或者少占耕地。确需占用耕地的,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。同时,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,占用耕地建房的,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;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,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;占用荒山、荒坡的,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。
《条例》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镇、中心村集聚,自愿退出宅基地。中心镇、中心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由各级政府规划,并按照村庄规划,统筹和完善村庄水、电、路、地下管网、厕所、垃圾收集等公共设施,做好与农村房屋建设的配套衔接。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奖励机制。
此外,《条例》强调了乡(镇)和村委会的巡查职责,规定乡(镇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巡查,对本辖区乡、村庄规划区内外的违反规划行为,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查处。村委会应加强日常巡查,发现违法建设房屋的,立即劝阻,并于24小时内向乡(镇)政府报告。同时,《条例》规定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(镇)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,设立举报信箱,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
来源: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:王建刚 胡翰